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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奇胜与被执行人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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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奇胜,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晓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彬,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48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梅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482-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晓梅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