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秀玲,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军永,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温秀玲与被执行人李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秀玲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军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军永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