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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仲崇元与被执行人刘书良、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1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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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仲崇元,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书良,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晓萍,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莱州市。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1540-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书良的银行存款8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154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书良银行存款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