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国良,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占萍,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好东,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学锋,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任国良与被执行人曲占萍、曲好东、曲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国良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占萍、曲好东、曲学锋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好东的银行存款624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