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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建军与曾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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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林辉,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

申请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曾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林辉在涟滨信用社有存款5542.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曾林辉的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书记员:袁鹏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