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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龙军与戴长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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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龙军,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山区室。被执行人:戴长宝,男,1974年6月30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界牌社区南尖村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长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长宝所有的位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路北侧房产权证号:邮房菱塘字第号的房产(房产共有人为刘xx,房屋建筑面积为211.63m2)。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萱

书记员:郭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