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群雄,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迪迪,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群丰,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瑞云,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在2013年1月3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仍至今未履行(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曾群丰、周瑞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市街心支行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