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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锋与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3)娄星执字第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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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群雄,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迪迪,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群丰,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瑞云,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在2013年1月3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曾群雄、李迪迪、曾群丰、周瑞云仍至今未履行(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曾群丰、周瑞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市街心支行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