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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新仕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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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新仕,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超,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李新仕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经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超在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