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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新民与谢国金、聂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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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新民,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国金,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君香,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黄新民与谢国金、聂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5月4日作出(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谢国金、聂君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另查,黄新民与谢国金就登记在谢国金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市委大院内****房产做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债权为10万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调解,聂君香自愿以其与其夫谢国金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市委大院内****房产抵偿黄新民全部债务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聂君香与其夫谢国金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谢国金名下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市委大院内****2808、面积为145.83平方米房产归黄新民所有;二、黄新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冯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