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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沛林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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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沛林,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学平,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刘沛林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周学平并未履行判决,权利人刘沛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学平用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抵偿申请执行人刘沛林借款1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湘K979**黑色的丰田皇冠小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沛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