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海军。被执行人谢涟夫。被执行人肖玉兰,系被执行人谢涟夫之妻。
杨海军与谢涟夫、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涟夫在中国建设银行涟源交通路支行、账号为43×××88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
书记员:廖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