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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海军与谢涟夫、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2013)娄星执字第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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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海军。被执行人谢涟夫。被执行人肖玉兰,系被执行人谢涟夫之妻。

杨海军与谢涟夫、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涟夫在中国建设银行涟源交通路支行、账号为43×××88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

书记员:廖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