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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小卫与邹秋良、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0)娄星执字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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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小卫,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邹秋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瑛,女,1964年6月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在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秋良在工商银行娄底开发区支行账号的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书记员: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