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小卫,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邹秋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瑛,女,1964年6月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在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秋良、李瑛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秋良在工商银行娄底开发区支行账号的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书记员: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