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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三梅与谭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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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三梅。被执行人谭涟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委托娄底市富贵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谭涟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009的门面。2013年12月19日,曾东辉以人民币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第**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009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东辉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曾东辉可以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伍交

书记员:袁鹏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