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隽,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珠玲,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彭隽与王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珠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珠玲于2013年12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珠玲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珠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凯歌分理处有银行存款。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珠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凯歌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至足额414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