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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4

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浙杭执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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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郎建峰。申请执行人王素玲。被执行人王建凤。被执行人朱自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萧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玲与被执行人王建凤、朱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郎建峰向萧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萧山法院(2013)杭萧执民字第2117号案中,被执行人朱自力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709480股股权系被执行人王建凤与朱自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有财产。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建凤的700000元借款发生于王建凤、朱自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该股权的拍卖所得款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萧山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建凤、朱自力离婚后,就争议股权的权属达成了协议,且朱自力已支付合理对价,应当认定该股权系朱自力个人财产。异议人郎建峰对被执行人王建凤享有的700000元债权虽发生于王建凤、朱自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王建凤以个人名义向郎建峰所借,且短期内借款数额高达700000元,已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范围,结合王建凤存在非正常出入境和该院受理多起以王建凤为债务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形综合分析,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并不充分。萧山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杭萧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郎建峰异议。郎建峰不服,与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向本院申请复议,但未提交新的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萧山法院在异议程序中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朱自力与王建凤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约定“2004年认购的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金300000元,其中的200000元归朱自力所有,另100000元归王建凤所有。过户手续办理按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规程进行”。2012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朱自力与王建凤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约定“朱自力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金301000股(其中资格股:1000股,股金证号:000048787)归朱自力一人所有,由朱自力补贴王建凤1500000元”。2012年10月12日,王建凤收到朱自力股权转让款1500000元。

另查明,萧山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600号、713号等生效判决确认,王建凤于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多次出入澳门。目前萧山法院审理多起以王建凤为债务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确认为王建凤个人债务。因郎建峰未提交新的相关证据,本院确认萧山法院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建凤向郎建峰借款发生在2012年6月。因在此期间发生的多起以王建凤为债务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所形成的债务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王建凤个人债务。郎建峰所提王建凤向其借款系王建凤与朱自力夫妻共同债务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萧山法院针对郎建峰所提异议作出的(2013)杭萧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郎建峰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鸿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徐虹

书记员:寿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