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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忠等与孙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迁执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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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志忠,男,汉族,住迁西县。申请人姚志刚,男,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孙天来,男,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张志忠等与孙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志忠等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玉财

书记员:张海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