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志忠,男,汉族,住迁西县。申请人姚志刚,男,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孙天来,男,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张志忠等与孙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志忠等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玉财
书记员:张海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