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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素美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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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素美,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张素美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素美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素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