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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志春与付文国、雷淑兰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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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志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付文国,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雷淑兰,女,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春与付文国、雷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志春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志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