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付文国,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雷淑兰,女,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春与付文国、雷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志春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志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