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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尚德与郭明明、席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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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尚德,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明明,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爱玲,女,年龄不详,汉族,无业。

任尚德与郭明明、席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明明、席爱玲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任尚德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7日向郭明明、席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任尚德支付借款4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明明辩称:因特除原因,其无能力一次性给付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愿从自己不足千元的工资中每月给付500元,直至给付完为止。任尚德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此方案,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力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