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万全,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邱如兵,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周开均,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第三人熊荣霞,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2)泸泸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开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开均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开均与第三人熊荣霞系夫妻关系,(2002)泸泸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债务产生于被执行人周开均与第三人熊荣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熊荣霞为邱万全与周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熊荣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万全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二、追加第三人熊荣霞为邱如兵与周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熊荣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万全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涛审判员:朱天云审判员:赵玺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