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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晚国花申请执行杨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泸泸执字第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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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晚国花,女,汉族,住云南省威信县。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

关于晚国花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家,经了解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