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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建申请执行何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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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建,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张德全,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协助执行人何德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

关于胡建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执字第153-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人何德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协助执行人何德金在农行泸县支行的存款4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