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多华申请执行赵生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多华,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被执行人赵生权,男,汉族,住泸县海潮镇。

关于李多华与赵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黄泽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