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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仁莲申请执行邱有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泸泸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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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仁莲,女,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邱有高,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涂山会,女,汉族,住泸县玄滩镇。

关于徐仁莲与邱有高、涂山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邱有高和涂山会共有的位于立石镇的门市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