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潗彪申请执行张在钧、郑德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彪,男,汉族,住泸县兆雅镇。被执行人张在钧,男,汉族,住泸县兆雅镇。被执行人郑德辉,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关于罗彪与张在钧、郑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1)未民张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在钧、郑德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在钧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交由被执行人张在钧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