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吉英,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朱武华,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英与朱武华、李联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武华、李联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朱武华名下位于泸县福集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