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委托代理人苏静,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张守彬,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余勋远,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张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守彬与被执行人余勋远原系夫妻关系,而本案的借贷款系产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法作出(2013)泸泸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余勋远为被执行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余勋远名下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潭大道的住宅一套及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潭大道的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涛审判员:朱天云审判员:赵玺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