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万顺,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合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张万顺支付借款45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45000元已经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万顺,并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开具575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