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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琴与胡庆喜、陶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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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庆喜,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艳莉,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张玉琴与胡庆喜、陶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规定的期限内胡庆喜、陶艳莉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玉琴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玉琴履行支付借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利息损失3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35元。执行中,从胡庆喜处执回17246元,已由张玉琴领取。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和各项费用共计51535元,胡庆喜和陶艳莉各自承担25767.50元,2013年6月底之前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