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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建设与被执行人康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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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建设,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康幸福,男,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吉建设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铜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6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幸福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吉建设借款本金20000元,诉讼费675元,逾期给付利息2000元及执行费440元(以上款项已交到法院)按民事调解书追加的利息申请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1)铜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