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娟。被执行人孙国涛。
关于杜娟申请执行孙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娟称与被执行人孙国涛私下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国涛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完毕。被执行人孙国涛尚欠申请执行人杜娟本金30650元及逾期利息(未算),本案执行费809元,共计31459元。申请执行人杜娟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