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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娟与孙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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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娟。被执行人孙国涛。

关于杜娟申请执行孙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娟称与被执行人孙国涛私下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国涛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完毕。被执行人孙国涛尚欠申请执行人杜娟本金30650元及逾期利息(未算),本案执行费809元,共计31459元。申请执行人杜娟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