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春凤,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俊才,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退休。
本院在执行赵春凤申请执行张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强
书记员:张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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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春凤,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俊才,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退休。
本院在执行赵春凤申请执行张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强
书记员:张国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