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2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霍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35675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4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霍某某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剑审判员:张武君审判员:郭万忠
书记员:常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