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凯歌。被执行人时顺利。
本院在张凯歌申请执行时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时顺利银行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李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