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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振华与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荥执字第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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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王振华。被执行人刘永乐。

本院在王振华申请执行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荥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永乐银行存款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李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