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留群。被执行人赵建国。
本院在执行楚留群申请执行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荥乔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赵建国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二万三千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二万三千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三万四千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诉期限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于期限届满次日起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国银行存款二万三千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任明洲
书记员:楚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