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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海祥与李海杰、赵彦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迁执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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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海祥,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海杰,男,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彦超,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陈海祥与李海杰、赵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海祥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书民

书记员:郭忠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