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海祥,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海杰,男,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彦超,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陈海祥与李海杰、赵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海祥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书民
书记员:郭忠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