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凤海,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温素飞,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黄占耕,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刘凤海与温素飞、黄占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凤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