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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凤海与温素飞、黄占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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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凤海,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温素飞,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黄占耕,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刘凤海与温素飞、黄占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凤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