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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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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0)定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建文审判员:高俊祥审判员:吴瑞山

书记员:宋霄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