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2300元,并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