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某。被执行人薛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执行费44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