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徐秀芬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彦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秀芬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秀芬主动履行8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8000元案件款,并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继宏审判员:刘福宝审判员:董恩国
书记员:张煊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