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苏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某发现被执行人苏某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