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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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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郭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利息3000元,下剩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