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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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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余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8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1000元,下剩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