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已依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定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6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149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3)定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