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颜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育良审判员:李启长审判员:曾庆伟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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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颜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育良审判员:李启长审判员:曾庆伟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