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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育军与被执行人颜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溆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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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颜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育良审判员:李启长审判员:曾庆伟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