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林被执行人:陈在庆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大伟被执行人: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在庆被执行人:代光平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在庆、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岳西路南侧的南岳联建商住楼的01#-05#的一、二两层共10间门面房.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在庆、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岳西路南侧的南岳联建商住楼的01#-05#的一、二两层共10间门面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