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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齐兵申请执行汪兴兵、李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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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齐兵。被执行人:汪兴兵。被执行人:李本全。

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兴兵、李本全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兴兵、李本全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