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齐兵。被执行人:汪兴兵。被执行人:李本全。
本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兴兵、李本全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兴兵、李本全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