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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明菊申请执行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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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明菊与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29687,法定代表人胡大伟)、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83784,法定代表人戚功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