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明菊与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代光平、胡勇、胡大伟、戚功如、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29687,法定代表人胡大伟)、安徽永安顺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83784,法定代表人戚功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